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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劳社〔2005〕2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月10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19〕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官网标注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现就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后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厦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随同本人社会保险关系一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批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