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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18〕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 ( 财会〔2019〕6号规定,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我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 财会〔2017〕30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财 政 部                                                                                            2018年6月15日


财政部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8年1月12日 来源:会计司

我部在2017年12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比较信息的列报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进行调整。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其他收益”行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二、关于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的列报

根据《通知》,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这里的“毁损报废损失”通常包括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财务报表中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和“营业外支出”行项目进行列报。

三、关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资产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资产满足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通常情况下,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应归类为流动资产,作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列报。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也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四、关于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部分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格式对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部分进行列报: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略)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1. 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 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1. 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略)




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8年9月5日


我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适用期间
《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通知》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中未能及时采用《通知》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进行列报的,至少应在2018年9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
二、关于比较信息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例如,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应当提供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作为比较数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发生前期差错更正,并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应当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通知》的附件1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附件2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按照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的,应当对首次执行当期的财务报表的本期数或期末数按照附件2的报表项目列报,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附件1的报表项目列报。
为了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更加相关的比较数据,企业可以增加列报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的资产负债表。企业无论是否增加列报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的资产负债表,均应当按照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对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及调整信息。
一般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当期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参考格式,请见附件(以首次执行日是2018年1月1日为例)。
三、关于具体报表项目的列报
(一)关于“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的填列
根据《通知》,“利息费用”行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主要为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的利息收入。这两个行项目为“财务费用”行项目的其中项,均以正数填列。
(二)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三)关于政府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
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四)关于其他个别项目的列报
关于“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比较信息的列报、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的列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列报、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部分的列报,请参见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