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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11-28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3月1日全文废止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二、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
(一)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