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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
财会〔20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我部于2015年11月26日印发的《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 财会〔2015〕18号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财政部
2017年3月31日
附件下载: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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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套期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 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 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 资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 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公允价 值变动源于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其中, 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 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 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 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公允价值
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处理。

第四条 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 可以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 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 理活动影响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 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 出期权除外。企业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 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 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负债除外。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选择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 资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 在确立套期关系时,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整 体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 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 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三)对于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 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四)企业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可 以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 工具。
第八条 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 的组合指定为套期工具(包括组合内的金融工具形成风险头寸相互抵 销的情形)。
对于一项由签出期权和购入期权组成的期权(如利率上下限期 权),或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其 在指定日实质上相当于一项净签出期权的,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净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企业可以将 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一)已确认资产或负债。
(二)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 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三)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 会发生的交易。
(四)境外经营净投资。 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是指小于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企业只能将下列项目组成部分或其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一)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中仅由某一个或多个特 定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部分(风险成分)。根据在特 定市场环境下的评估,该风险成分应当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风 险成分也包括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仅高于或仅低 于特定价格或其他变量的部分。
(二)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
(三)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即项目整体金额或数量的特定 部分,其可以是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项目整体的某一 层级部分。若某一层级部分包含提前还款权,且该提前还款权的公允
价值受被套期风险变化影响的,企业不得将该层级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但企业在计量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时已包含该提 前还款权影响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企业可以将符合被套期项目条件的风险敞口与衍生工 具组合形成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一条 当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对一组项目进行组合管 理、且组合中的每一个项目(包括其组成部分)单独都属于符合条件 的被套期项目时,可以将该项目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在现金流量套期中,企业对一组项目的风险净敞口(存在风险头 寸相互抵销的项目)进行套期时,仅可以将外汇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 套期项目,并且应当在套期指定中明确预期交易预计影响损益的报告 期间,以及预期交易的性质和数量。
第十二条 企业将一组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 项目时,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将一组项目的一定比例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该指定 应当与该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相一致。
(二)企业将一组项目的某一层级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该层级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
2.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是对该层级进行套期。
3.该层级所在的整体项目组合中的所有项目均面临相同的被套 期风险。
4.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进行的套期,被套期层级所在的整体项目组合可识别并可追 踪。
5.该层级包含提前还款权的,应当符合本准则第九条项目名义 金额的组成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本准则所称风险管理目标,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套期关系层面 上,确定如何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及如何运用指定的套期 工具对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第十三条 如果被套期项目是净敞口为零的项目组合(即各项 目之间的风险完全相互抵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可以将该 组项目指定在不含套期工具的套期关系中:
(一)该套期是风险净敞口滚动套期策略的一部分,在该策略下, 企业定期对同类型的新的净敞口进行套期;
(二)在风险净敞口滚动套期策略整个过程中,被套期净敞口的 规模会发生变化,当其不为零时,企业使用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对净 敞口进行套期,并通常采用套期会计方法;
(三)如果企业不对净敞口为零的项目组合运用套期会计,将导 致不一致的会计结果,因为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将不会确认在净敞口 套期下确认的相互抵销的风险敞口。
第十四条 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 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之间交易形成的资产、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 诺或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内的主体之间的交易,在企业个别财务报表 层面可以运用套期会计,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得运用套期 会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与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可以运用套期会计。
(二)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 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企业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 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三)企业集团内部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 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 损益的,企业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该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 目。

第三章 套期关系评估

第十五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 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 理:
(一)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
(二)在套期开始时,企业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企业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包括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 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确定方法)等内容。
(三)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套期 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 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
第十六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 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一)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使 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 向相反的变动。
(二)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 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三)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 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但不应当反映被套 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 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例如,企业确定拟采用的 套期比率是为了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或是为了创 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调整以达到增加使用公允价值会 计的目的,可能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套期开始日及以后期间持续地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进行评估,尤其应当分析在套期剩余期限 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企业至少应当在 资产负债表日及相关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对 套期关系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 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应当进 行套期关系再平衡。
本准则所称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 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 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变 动,不构成本准则所称的套期关系再平衡。
企业在套期关系再平衡时,应当首先确认套期关系调整前的套期 无效部分,并更新在套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 部分产生原因的分析,同时相应更新套期关系的书面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一)因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导致套期关系不再满足风险管 理目标。
(二)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三)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不再存在经济关系,或者被套 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开始 占主导地位。
(四)套期关系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其他条件。在适用套期关系再平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首先考虑套期关 系再平衡,然后评估套期关系是否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 方法的条件。
终止套期会计可能会影响套期关系的整体或其中一部分,在仅影 响其中一部分时,剩余未受影响的部分仍适用套期会计。
第二十条 套期关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得撤销套期 关系的指定并由此终止套期关系:
(一)套期关系仍然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二)套期关系仍然满足本准则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其他条件。 在适用套期关系再平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首先考虑套期关系再平 衡,然后评估套期关系是否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 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套期工具已到期 或合同终止处理:
(一)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而且该展期或替 换是企业书面文件所载明的风险管理目标的组成部分。
(二)由于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套期工具的原交易 对手方变更为一个或多个清算交易对手方(例如清算机构或其他主 体),以最终达成由同一中央交易对手方进行清算的目的。如果存在 套期工具其他变更的,该变更应当仅限于达成此类替换交易对手方所 必须的变更。
第四章 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二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 工具是对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 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 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 值。被套期项目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 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被套期项目为企业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 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 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在套 期关系指定后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确认为 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当履 行确定承诺而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时,应当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 确认金额,以包括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第二十三条 公允价值套期中,被套期项目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企业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 整应当按照开始摊销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 益。该摊销可以自调整日开始,但不应当晚于对被套期项目终止进行 套期利得和损失调整的时点。被套期项目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企业应当 按照相同的方式对累计已确认的套期利得或损失进行摊销,并计入当 期损益,但不调整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四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为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 额,应当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 额。
每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为当期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即扣 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 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企业应当将原 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 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对于不属于本条(一)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当在 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如果在其他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