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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07月0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8〕117号公布 实施)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8-07-08

USHUI.NET®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6月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根据上述精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1997]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