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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年0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43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涉及农业税征收管理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你省(区?市)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有关农业税工作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
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基层征收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核实,并对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开垦的土地和国家建设征用的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及时予以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
二?关于常年产量的确定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以村或乡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前五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由县级征收机关对乡村的主粮产量进行适当调整后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具体折合率以主粮与其他各品种之间的价格比率分别确定?常年产量要随计税土地的增减变化做相应调整?
三?关于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农业税的计税价格由省级征收机关主要根据各省定的粮食收购价格进行测算,提出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1)根据上年农业税主粮实际执行收购价,并参考当年主粮价格预测情况确定?以后年度内,如确定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可以保持不变;(2)以当年省定农业税主粮收购价并参考粮食市场价格确定?
四?关于征收方式
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本位?农业税及其附加是征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