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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答记者问

2019年03月16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国际税务司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公告》实施后,境外人士享受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的条件有什么变化?
答: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
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公告》还明确: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 年1 月1 日起计算,2019 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这样一来,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比原来就更为宽松了。
2.问: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