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规字〔20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府规字〔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
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
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 (
苏府规字[2016]2号
)规定。
二、鼓励政策
(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办公用房租金市场指导价由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购置、建设或租用办公用房。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按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三)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对有特别贡献的总部企业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四)总部企业人才奖励。对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资金的20%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部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资金的10%须由企业奖励给专业技术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
(五)总部企业用地保障。按照《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苏府〔2011〕217号)予以重点支持。
三、优化服务
(一)完善沟通机制,实行与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重点帮助总部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