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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3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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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权限下放后, 各地应根据总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统一规范本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和手续,合理简化程序,优化纳税服务。
二、各地应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对十万元、百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安全。
二○○七年九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7〕918号        2007-08-28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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