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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盐政发〔2017〕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 苏政发〔2014〕111号),切实做好我市装配式建筑推进落实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打造生态和谐城市为工作引领,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产业带动、企业运作”为发展路径,依托BIM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装配式施工的深入发展,形成以混凝土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为主导、以数字技术为辅助、标准体系为支撑、集约生产为导向的绿色集成高效新型建造模式,建立完善建筑现代化的产业体系,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全市目标:2018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15%以上,新建装配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达到45%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25%以上;到2020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新建成品房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盐城市区新建成品房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

阜宁县按照省级示范城市的要求完成各项目标任务。鼓励不断提高单体装配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

(二)园区、基地目标:在加快江苏中鹰国际装配式建筑科技产业园和阜宁县绿色智慧建筑产业园区建设的基础上,按照产业布局科学有序、布点地理位置适中、避免出现新的产能过剩的原则,到2020年,新增5-6个建筑产业现代化部品生产、研发、集成应用类基地,发展1-2个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产业园区,整合各类生产要素资源,细分市场与产业联盟并重,实现建筑全产业链的集聚集约发展。

(三)监管服务体系目标:到2018年底,初步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质量监管体系;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逐渐成熟,建成全面、完善的综合监管服务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在强制推广应用“三板”(即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过程中,各县(市、区)的城市核心区域、功能开发区、高新园区、示范园区等区域是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点区域。单体建筑中强制应用的“三板”总比例不得低于60%,鼓励住宅工程积极采用预制阳台、预制遮阳板、预制空调板等预制部品(构件)。在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厂房中重点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园林景观、旅游度假、特色和绿建小镇中重点推广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积极探索农村装配式低层住宅。

(二)积极推进成品住房建设。充分认识成品住房对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快转变住宅项目开发理念,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加强成品住房发展制度政策法规标准的协调性、协同性,组织制定“建筑装修一体化”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装修住宅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不断扩大成品住房在住宅建设中的比例。

(三)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将装配式建筑基地和产业园区建设作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要抓手,充分利用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政策,吸引国内外优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落户,打造全产业链集中化的产业园区;鼓励国有投资平台参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建设。

(四)加快推动建设类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开发建设、设计研发、生产制造、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技术服务等传统企业向装配式建筑方向转型。在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中同步推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鼓励产业关联度大、技术集约化程度高、带动能力强的研发、设计、生产、施工等企业组成联合体,加快形成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产业集团。鼓励引导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设计施工一体化、土建装修一体化、施工管理信息化等能力建设;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咨询服务、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五)打造装配式建筑技术支撑体系。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建筑施工、装备制造、管理服务等企业组建创新联盟,推广应用适合我市地域特点的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重点推广结构构件连接、抗震防灾、防腐防火、质量检测和构配件模数化、通用化、模块化等关键技术以及一体化装修技术,形成我市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

(六)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建设监管服务体系。改革工程招投标方式,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创新工程监管模式,落实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和质量、安全监管控制要点,完善计价定额和信息发布体系,实行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生产的建设、监理单位驻场监管制度,加强对预制构件现场安装质量的监管,建立质量与施工安全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

(七)着力推动装配式建筑信息化管理。以BIM技术为牵引,推进建筑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工程设计、生产、施工、管理各环节的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信息化与建筑产业化深度融合;运用BIM技术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围绕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的生产、运输、安装、验收、维修和维护等环节,实现质量终身追溯和建筑全生命期管理。建立BIM技术应用激励机制,将BIM技术应用与工程设计、施工质量评优挂钩,对采用BIM技术的新开工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优秀设计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省优“扬子杯”及以上奖项。

(八)加强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培养。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开发、监理、造价、部品构配件生产企业、审图机构等从业人员培训,将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强化BIM技术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和后期维护的应用培训,培养装配式建筑方面的科研、管理、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

四、工作措施

(一)推进政策

1.支持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建设产业园区,用地价格和各项配套费用按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重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项目,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2.以招拍挂和划拨方式供地的住宅项目,分别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采用招拍挂方式的)和立项文件(采用划拨方式的)中明确该地块中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房的比例(盐城市区、阜宁县分别不得低于45%、40%,其他地区分别不得低于40%、30%)、单体预制装配率不得低于45%,并作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的内容,以后按照全市目标逐年提高相应比例。

3.以招拍挂和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宾馆、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学校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应全部采用预制装配式施工技术,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立项文件中予以明确。桥梁、构造物、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符合装配式施工技术条件的应采用装配式施工。

4.各级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高、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运输、道路通行方面给予支持。

(二)应用奖励

1.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