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两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府规字〔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经2018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两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作出修改,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的“户籍证明”修改为“户籍材料”,将“或其它权源证明”修改为“或者其他权源材料”,并删去该项中的“,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对《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0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向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修改为“
向申请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二)将第三条中的“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修改为“
姑苏区”;
(三)将第十五条第三、四、五项中的“市房屋征收部门”修改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将该条第四项中的“产权证明材料”修改为“
产权情况材料”;
(四)删去第十六条中的“通过办理公证等手续”;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市国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房屋被征收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对《
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1号)作出修改,删去第七条中的“接受消纳的证明、”。
四、对《
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115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二)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程序”的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