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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07〕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4-1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加强税源监控,省局决定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的原则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按照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审慎实施,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欠发达地区、先城市后农村、先易后难、先重点行业后以点带面。
二、推广范围
(一)全省境内从事商业零售,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其他经营场所,月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5000元)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新开业的商业零售纳税人达到起征点或需领用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目前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即大型零售商场、大超市、大卖场),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三)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税收管理机关。
(四)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界限划分: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三、推广工作的计划安排
省局2006年10月在长沙市进行试点推广以来,及时发现了问题,总结了经验,为后一阶段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创造了条件。从2007年二季度起,在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常德、郴州等6个经济较发达地区启动推广工作;2007年底前将在全省全面推行税控收款机。
(一)长沙市在中小超市、书店、药店3个试点行业推广工作基本完成后,应逐步扩大推广范围。2007年底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达到商业零售业纳税人(起征点以上)的50%;2008年上半年,商业零售行业要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
(二)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常德、郴州等6个市为第二批启动推行工作的地区。
1.2007年4月底前应完成以下工作:①成立推行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有关工作;②向政府做好汇报,取得政府支持;③制定推行工作方案并上报省局;④做好相关调查摸底工作。
2.2007年5月底前应完成以下工作:①开展宣传;②组织实施基层操作人员的培训;③做好有关技术准备工作;④做好发票有奖活动的相关准备工作。
3.2007年6月底前应完成以下工作:①对先行推广的行业和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下达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购置机器;②收缴推广对象原来领购的手工发票,并为他们重新办理税控收款机发票的票种核定手续;③为已经购买机器的纳税人办理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手续,发放税控发票;④督促税控厂商为已办理好手续的纳税人安装好机器,做好纳税人使用机器的培训。
4.2007年7月1日,各市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达到500户以上;2007年底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达到商业零售业纳税人(起征点以上)的50%;2008年上半年,商业零售行业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
(三)邵阳、张家界、益阳、永州、怀化、娄底、自治州等7个市州为第三批启动推行工作的地区。2007年三季度参照上述要求做好准备工作。2007年10月1日,各市州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达到500户以上;2007年底前,各市州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达到1000户以上;2008年上半年,商业零售行业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
四、对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优惠政策及推广应用的有关管理措施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国家及省政府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省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