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徐政发〔2017〕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徐政规〔2021〕1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9日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全市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增强经营业绩,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徐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市市长质量奖”是徐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产型(服务型)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是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经过资格审核、材料审核、专家现场评审、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等评定程序评定。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已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上每年评定不超过4家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对达到评奖要求而未能评奖的企业或组织可评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年不超过3家。如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五条 为推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广泛推行,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每年评定10家左右徐州市质量奖企业或组织,夯实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基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申报条件、评定方法及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拟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报市长批准。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市长质量奖和徐州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申报条件、评定方法及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培训和考核各企业或组织卓越绩效管理自评师;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及徐州市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徐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三年以上,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或工程、服务达标;
(五)企业的主导产品、工程或服务科技含量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拥有注册商标;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七)获得徐州市质量奖称号并具有2名以上卓越绩效模式企业自评师。
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组织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等质量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二)近三年内有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定方法及程序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依据为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长审批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逐条评分后得出总评分,满分为1000分。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如有多家企业或组织得分达到600分及以上,按得分高低排序,一般得分较高者获奖。如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600分),则当年度该奖项空缺。
第十六条 每年召开会议,部署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并在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宣传发动,公布申报事项。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于每年年初开始,原则上年底前评定结束,并在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