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政府关于修改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 泰政规〔2019〕6号)规定,一、第四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不超过8家,其中市长质量奖每次评定不超过4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评定不超过4家”。
二、第五条、第六条中的“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资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当年申报组织评审总得分500分以上,且排名全市前8位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
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和品质泰州建设,引导和激励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省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
》 (
苏政发〔2012〕91号
)和《
省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发展的意见》 (
苏政发〔201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组织)授予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以及不增加组织负担的原则。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批准的程序。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不超过8家,其中市长质量奖每次评定不超过4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评定不超过4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市相关部门为成员。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颁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
(四)负责审核专家评审结果;
(五)提请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组织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提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审定。专家组成员由行业人士、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和特聘质量专家组成。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符合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实施卓越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基础工作扎实,质量工作成效显著。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有较大影响,获得名牌产品、著(驰)名商标或高新技术产品等省级以上认定;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