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发〔2015〕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 ( 泰政发〔2017〕14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关于促进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
对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或与境外保荐机构正式签约启动境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券商辅导费等费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企业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对规范股改后在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上市和挂牌过程中因改制而增加的地方财力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本地金融机构开展本地已挂牌上市企业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在我市实现转让的,以及对本地已上市或拟上市企业兼并原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市内外企业(机构)的,由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二、扎实推进直接债务融资
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产品的生产型企业给予融资总额万分之五的一次性奖励。对为生产型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产品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除按照《
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奖补外,按其当年债务融资产品(一年期及以上的)实际发行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金融业创新发展
开展区域金融改革试点,着力在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企业信用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等方面取得新突破。鼓励金融机构争先创优,对取得国家和省创新试点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排污权、专利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按市人民银行审核确认的质押融资总额的适当比例进行奖补。
四、着力强化融资担保支撑
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做精做强,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规模较大、主业突出、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本级组建成立1-2家规模达5亿元的政府背景担保公司,每个市(区)至少组建1家3亿元以上规模的政府背景担保公司。探索设立市级担保基金,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