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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盐政发〔2015〕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调动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统筹养老服务事业及产业的政策举措,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民生、扩内需、促就业、稳增长、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助推幸福盐城建设。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教体娱服务覆盖社区全体老人。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覆盖所有城乡社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5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到镇(街道)三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

  ──保障功能更加有力。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统筹规划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家庭、个人承担应尽养老责任。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教育、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培育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产业集群或知名品牌。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估体系不断健全。规划、土地、税收、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制度措施不断完备。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不断浓厚。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

  ──体制机制充满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机制,不断提高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养老机构比例,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把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幸福工程建设重要内容和议事日程。依据省级规划,按照老年人口结构和分布情况,编制当地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在制定城乡发展规划时,合理规划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布局,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为所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人员以及特困、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完善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3.完善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由当地政府通过新建、置换、改造、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全面推进“关爱之家”等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施,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逐步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在新的城建项目审批时,发改、规划、住建部门要把老年人无障碍设施作为必要的建设指标把好审批关。对没有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场所,各级政府要统一制定改造计划,按照任务分解抓好落实。积极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加快推进社区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4.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确保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及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和养老床位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管理,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总体承包、部分承包、委托运营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其他养老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5.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增设养老服务类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型人才。养老机构应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探索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对养老护理员进行培训,到2020年,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力争使本地区养老护理员工资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加快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库和服务登记制度,为独居、空巢、高龄老人和机构内老年人开展长期稳定的服务。

6.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社会氛围。各地要加强道德宣传教育,大力倡导尊老爱老、子女尽孝的社会风尚,形成良好的尊老敬老孝老社会风气。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积极开展老年精神关爱行动,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加强老年人生活和思想交流,开展心理讲座和培训,提供专业心理咨询、辅导和康复服务。依托社区学院、开放大学、职业院校、社区教育中心校、居民学校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广泛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活动。到2020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建设1至2所老年大学,强化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要。

(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

1.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区(村)现有资源,抓住老小区整治、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的有利契机,加快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和“虚拟养老院”等重点项目建设。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服务。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2.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政策保障、资金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闲置校舍、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不同档次的民办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多样服务,重点发展以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综合性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逐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市场格局。

3.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养老年产品研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支持专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培育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领域发展。

(三)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加快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档升级。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布局。各地要坚持“实用适用”原则,抓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档升级工作,2015年底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现“三有三能六达标”。进一步优化管理,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所有乡镇敬老院增挂本地区养老服务中心牌子,在满足本地区五保老人供养服务的同时,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高龄、空巢等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有条件地区可为本地区所有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到2020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本具备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功能,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推进农村“关爱之家”建设。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扶持”的原则,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或自然村,通过新建或整合改造现有设施资源,按照“村建养老区”或“村办互助养老院”的形式,大力兴建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满足农村高龄、空巢、留守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3.拓宽农村养老资金筹集渠道。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水面、滩涂等作为发展养老产业基地,其收益优先用于老年人养老。各级政府要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筹资长效机制,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市场。

(四)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1.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定期开展健康查体、保健咨询、上门巡视等服务。以签订健康服务协议为抓手,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医院将闲置资源改造成康复医疗机构或增加老年病科床位,鼓励部分非建制镇卫生院积极开展养老服务。

2.积极促进医养融合发展。人社、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出台鼓励和支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的具体措施。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衔接的服务模式,鼓励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卫生室或医务室,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可与医疗机构合作设立护理院,实现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有机对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制定实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服务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3.完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人社、卫生部门可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五)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培育养老产业集群。按照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旅游、生态养老、健康养生、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商贸服务、现代信息等方面的养老服务产业。着力培育老年产业集群,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有一定规模的品牌养老机构发展连锁经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生活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特色产业制造基地。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积极进行养老服务产业园及吸引国内外养老服务领域知名企业入驻的探索,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服务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支持其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评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开发养老金融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提升个人养老能力。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为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

四、政策保障

  (一)加大土地保障力度

  1.保障养老用地指标。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市、县(市、区)要按照到2015年、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30‰、40‰的目标,测算建设规模,预留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2.实行分类供地优惠扶持。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