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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南通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南通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政办发〔2015〕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科技局《南通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南通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技局   2015年6月)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根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南通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的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工位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各县(市)、区(开发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  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大中型企业和高校院所整合各类要素资源,建设一批创客孵化型、专业服务型、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等众创空间

  支持南通高新区、南通产研院先行先试,积极发展创业工厂、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器,示范引领全市众创空间建设。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兴办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

  第五条  众创空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

  (一)有专项扶持政策。地方政府对众创空间建设和营运有专项资金和政策扶持,设有鼓励“新四军”创新创业创意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二)有专职管理团队。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配有与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

  (三)有创业承载能力。管理服务机构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以上的场所,功能规划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为入驻创业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四)有支撑服务能力。开展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记账、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方面的辅助服务。利用网络、微信等线上线下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咨询、产权保护、科技合作、培训辅导、财务管理等创业服务。

  (五)有活动组织能力。面向初创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组织开展各类内部交流活动。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