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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7〕16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6-14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自2006年6月中旬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至2006年底,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已全部推行到位。但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一些属于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以下简称一机多票企业)仍然不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以票控税”效果,为此,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清理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存在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游离在一机多票系统以票控税管理之外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一机多票普通发票开具情况

(一)2007年6月30日前,各市县国税局对已推行一机多票的企业普通发票领购、开具和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企业存有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除收购类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外),必须进行收缴。

(二)截至2007年9月30日,除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外,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全部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管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市县局应有计划组织企业参加一机多票系统培训,同时逐步清理、收缴其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除收购类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外),确保一机多票企业统一使用一机多票普通发票。

二、一机多票普通发票开具管理。

一机多票企业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