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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7〕4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8-0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和省局的工作部署,我省2007年三季度开始在益阳、邵阳、永州、娄底、张家界、湘西、怀化七市(州)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沙等先行推广的七个市州局要进一步扩大推广范围,加快推广进度,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发票有奖活动,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和对纳税人的监管,促使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确保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效果。
二、益阳、邵阳、永州、娄底、张家界、湘西、怀化七市(州)应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推广应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