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5〕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明确发展重点。着力提升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文化创意产业占GDP比重逐年提升,把我市打造成区域性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形成与相关产业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的融合发展格局。重点发展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及非遗传承开发、数字内容与新媒体、影视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广告等领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骨干文化创意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带动效益的主导产业,建立健全现代文化生产、服务和销售网络,文化产业总体实力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二)加快体制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落实先照后证工作。继续取消不合理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多元投资、科技引领和跨界融合创新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体系。
(三)深入推进改革。加快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国有文化创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文化创意成果、著作权入股,组织开展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试点,并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
(四)加大财政支持。逐年扩大“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规模,“十三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文化创意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创意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创新扶持方式,逐步加大拨加投、拨加贷、拨加保等支持力度,力争到“十三五”末间接支持资金比例达70%。各市(区)从自身实际出发,切实加大投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鼓励创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等融资业务,拓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创新有关服务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以知识产权投资基金、集合信托基金、融资担保基金等为基础的投融资平台和工具。
(六)保障土地供给。科学编制文化创意产业专项用地规划,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用地。鼓励和引导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项目优先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文化创意专项用地的供地方式和出让价格,按照《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苏府〔2011〕217号)执行。
二、激发原创活力
(七)鼓励原创设计精品。对我市设计企业原创设计的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类奖项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八)扶持原创动漫游戏产品。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市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给予一次性不高于40万元的补助或奖励: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在境外主流媒体首播的动画原创作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获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网络游戏原创作品;获得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支持我市广电、报业、网络等媒体单位与本地动漫游戏企业合作,优先安排我市内容健康、艺术性强、创新度高的原创作品的出版、刊载和播出。
(九)鼓励原创影视产品。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市原创影视作品给予一次性不高于60万元的补助或奖励:在省级及以上电视台播出的原创电视剧;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奖项或全国性重要奖项的原创电影;进入电影院线放映并且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原创电影;获得全国性重要奖项,或在央视综合频道或者纪录片频道播出的原创纪录片。同一产品在多个平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十)鼓励原创出版精品。对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江苏省新闻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省级政府类奖项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
(十一)支持非遗资源利用开发。对利用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创新开发利用,且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
(十二)鼓励创意人才来苏创业。苏州“创博会”及“全国大学生创意设计大赛”中获奖的创意设计机构及青年设计师落户苏州,对其实施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补助。
三、鼓励创新创业
(十三)加大创新投入。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可以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或减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四)支持文创项目研发。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作品著作权登记,对企业申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资助。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成立战略联盟,引导创意和设计、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和产业园区聚集,加大联盟原创能力建设。
(十五)培育新兴文化创意业态。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科技、体育、旅游、物流、建筑等产业的融合,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每年评选出一批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的创新奖励。
(十六)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加快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意创业”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补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我市广电、报业、网络等媒体单位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十七)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四、培育产业主体
(十八)鼓励并购重组。进一步推动文化创意企业并购重组、内引外联、集约发展,对企业并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行政规费,减免50%。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按规定权限审批汇总缴纳增值税。
(十九)培育标杆企业。健全我市重点文化创意企业培育机制,着力培育一批发展前景好、经营业绩优、业界知名度高、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进入国内同行业前列的龙头领军文化创意企业,在项目扶持、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文化创意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二十)扶持小微企业。落实支持小微文创企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支持合理利用空余或闲置厂房、场地和废弃工业设施等,将其改造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创业辅导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微文创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小微文创企业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小微文创企业及小微文创企业份额达到30%的联合体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投标产品和服务,可在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规定范围内按较高标准执行。
(二十一)建设创意载体。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建设与运营。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对成功申报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引进、培育和推荐文化创意项目成绩突出的投资机构、孵化器营运机构及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
五、拓展内外市场
(二十二)鼓励“引进来”。吸引境内外文化创意企业总部、知名创意设计机构、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符合条件的,参照享受苏州市总部企业政策。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二十三)积极“走出去”。支持文化创意企业扩大产品和服务出口,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文化创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出口每1美元奖励0.2元人民币。用好文化“走出去”资金,对参加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动漫影视等展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一定资助。加大对优势新兴文化产业企业海外拓展的扶持力度,对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推动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的评价体系建设。
(二十四)发展消费市场。利用文化创意设计引导消费,培育新的消费业态。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