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政发〔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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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发〔2015〕90号
)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办发〔2015〕94号
)文件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推动扩大就业与提升质量并重、创业带动与促进就业并举,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动态调整企业注册登记分类审批目录,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逐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一照一码”,推行“单一窗口”。继续优化登记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优化工商企业注册流程,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名称核准、网上预审登记、网上核准登记,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编办、法制办)
(二)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平台,构建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客多方协同的新型创业创新机制。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载体,融合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咨询和创业指导功能,创新孵化方式,提高孵化成功率。重点打造一批“双创”示范基地,培育就业创业服务业。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初次创业的,或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或租用房屋初次创业,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综合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在本市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每个给予3000元的创业孵化成功奖励。大力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20万元扶持经费奖励。加强创业项目的培育,对通过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给予1000元开发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
(三)拓宽创业投融资门槛。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各县(市)担保基金总额要在2年内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12万元。对高新技术专利项目,给予个人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企业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标准,合计不超过6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次数及贴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的门槛,对高校推荐评估的在校大学生或参加市级以上创业大赛的获奖选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本着风险可控原则,可予以免除反担保。初次创业者在当地范围内向各类银行和市金融办认定的小贷公司申请贷款用于所创办的实体,可参照不超过创业担保贷款相应的额度、期限、标准,由财政给予贴息。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创业扶持对象成功引进市发改委认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实施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引进资金总额5%的创业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四)落实创新创业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物价局)
(五)加大扶持补贴力度。对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初次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初始创业补贴。对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创业成功,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吸纳就业奖励。本市城乡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按《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
(六)支持电子商务创业。鼓励城乡劳动者投身“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1年以上,有一定销售量及信誉基础的网络商户创业者,经指定的电子商务研究机构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其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
(七)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
(八)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开展创新创业规划竞赛、创业设计竞赛、科技作品竞赛以及举办创业论坛、建立创业社团、组织经验交流、事迹报告等活动,促进创业群体的沟通和交流,激发全民的创业热情,引导大家在创业活动中经锻炼、增知识、长才干、作贡献。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个人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在县以下工业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其工作经历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录中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本市生源、无就业经历的大专及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的高校学生)可参加为期3至6个月的见习。见习人员可享受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75%的生活费补贴,职业见习基地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享受见习补贴。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组织学生至本地企业进行实习(见习),对一次性向企业输入人员20人以上且满3个月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组织毕业生在本地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二)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坚持精准扶贫方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制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农委、团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