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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商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商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府办〔2019〕1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推进商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苏州市推进商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国办发〔2018〕93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 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8〕53号),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竞争新优势,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体系功能,制定以下政策。

一、提升外贸发展水平

(一)稳定外贸增长,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鼓励一般贸易做大做强,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形成外贸核心竞争新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二)鼓励各市、区强化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持续完善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载体和配套服务建设;支持在苏高校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并设置“跨境电子商务方向”;支持行业协会、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和高职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紧缺人才培训。

(三)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我市重点行业、优质企业扩大进出口。对投保短期货物贸易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 20%给予补贴。对于企业出口至重点市场和新兴市场支付的保费,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 30%给予补贴。对进口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而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 3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获得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建立市级中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额 30~1000 万美元)出口信用险统保平台,给予应缴保费100%补助(已享受省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险统保平台的不重复支持)。

(四)鼓励扩大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加快提升我市产业技术含量和装备水平,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我市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技术,符合《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

(五)支持国际物流建设。更好发挥苏州在江苏“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中“向东扩大开放,向西引领开放的核心节点城市”作用,按照省统一部署,在资金、线路资源、货源组织等方面,进一步深化交流合作、完善空间布局,重点支持“苏满欧”“苏满俄”“苏新亚”“苏连欧”等集中欧、中亚、中俄进出口班列为一体的国际铁路货运班列平台等国际铁路物流建设。

(六)支持企业参加省贸易促进计划目录内展会。参加省贸易促进计划内的境外货物及服务贸易展销会,对三类展会摊位费给予70%补助。

(七)支持企业参加国内重点展会。参加市贸易促进计划内的国内重点展会(不含广交会、华交会),对摊位费给予 70%补助,每个标准摊位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八)支持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展览会及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

1.对企业境外参展展会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大型展品回运费给予传统市场不超过实际支出 70%、新兴市场不超过实际支出 80%的补助。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 平方米)计算,每个基本展位的展位费、大型展品回运费的支持上限3.5万元(新兴市场4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限额各增加2.5万元(新兴市场3万元)。

2.对企业发生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3.5万元。

3.对企业发生的出口产品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或产品检测费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7万元。

4.对企业发生的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 50%的补助,发明专利项目最高限额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最高限额3万元。

5.对企业发生的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最高限额1.5万元。同一家企业每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美国“337 调查”等国外各类新立案件及复审案件的调查、应诉、抗辩等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取得较好结果的;企业受到进口商品侵害而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 80%补助,同一案件支持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对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一事一议。

(十)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体系建设。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省级和市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 30万元和20万元的补助,考核优秀的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商务高质量发展系列创新试点。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动改革试点,支持企业开展综保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外贸综合服务业务,支持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或人民币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等各类试点活动,对获得批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时进行两项以上试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二)支持企业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业务。充分发挥张家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优势,支持和鼓励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业务,加大整车进口数量,促进汽车消费升级。根据汽车销售数量给予每辆2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高于20万元。

二、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十三)鼓励重点行业服务出口,支持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鼓励知识产权及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重点行业服务出口及技术出口。

(十四)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培训服务平台和融资服务平台等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给予不高于50%补贴,每个平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鼓励开拓服务外包重点领域离岸业务,促进发展服务外包在岸业务,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落户苏州,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推进主导产业升级予以一定支持,支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建设,支持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租用国际通信专线,支持企业开展统计工作。

(十六)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资质认证、人才培养、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研发创新、设立离岸服务外包接包机构。

1.资质认证。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中规定的国际资质认证并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应用(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子应用)中录入的认证项目予以支持,按实际支付的认证费的 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5个。

2.企业人才培养。分档、分业务类别对服务外包企业的培训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工业工程设计、医药生物技术研发服务外包企业的培训给予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外包业务离岸执行额3%的补助。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执行额在50(含)至500万美元之间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离岸执行额2.5%的补助;服务外包业务额在500(含)至1000万美元之间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执行额 2%的补助;服务外包业务额大于1000(含)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离岸执行额1.5%的补助。

3.境外推介交流活动。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省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和重点支持的境外国际服务外包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以及服务外包贸易投资促进等活动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范围:摊位费、场租费、服务费等(不含人员的差旅费等个人境外费用)予以补助。

4.品牌建设。对服务外包企业获评当年度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100 强的,予以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获评中国投促会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分别予以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5.研发创新。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研发经费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企业研发经费金额需经税务部门确认。

6.境外接包机构设立。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建立境外接包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十七)支持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开展应用型培训和中高端人才培训。

1.应用型培训。应用型培训包括校企合作培训、定制化培训、市场化招生培训3类。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年培训服务外包人数200人(含)到500人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500人(含)到1000人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1000人(含)到2000 人的,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支持;2000人(含)到3000人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3000人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2.中高端人才培训。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在当年度已取得资质认证的受训人数予以补助。

(十八)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包括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云众包平台、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服务外包产业研究等)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给予不高于50%补贴,每个平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九)支持服务外包成长型、骨干型、龙头型企业发展。

1.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 100~10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60万元奖励;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1000~20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骨干型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2000~40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3.龙头型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4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二十)支持重点服务外包在岸业务发展。对优选重点在岸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奖励,重点服务外包在岸业务执行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金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不超过60万元奖励。获得离岸业务补助的企业不再重复补助在岸业务。

(二十一)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1.鼓励自主举办市场化的经贸类展览会。对按市场化要求主办、承办展览会的苏州企业或相关机构给予奖励,展览会要求每届展期 3 天(含)以上,专业展规模 200个标准展位以上,综合展规模300个展位以上。对于专业展,前三届按每标准展位500元奖励。第四、五、六届,按每标准展位400、350、300 元奖励,六届以后的奖励标准为 300 元每标准展位。其他自办展(综合展)按300元每标准展位进行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总额当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引进举办市场化的经贸类展览会。对按市场化要求引进举办展览会的苏州企业或相关机构给予奖励。引进的展览会要求每届展期3天(含)以上、专业展规模250个标准展位以上或综合展规模500个标准展位以上。对于引进的展览会按300元每标准展位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二)支持餐饮企业中央厨房建设。对总部在苏州,连锁门店10家以上的餐饮企业,或为企事业单位、社区助餐点和居民提供餐饮服务,日均服务2000人次以上的餐饮企业,对其已建投产中央厨房面积达到500~2000平方米,且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SB/T10559-2010)》要求,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总额不超过 3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80万元。

(二十三)支持商贸服务行业开展行业技能大赛。对餐饮、家政等行业组织开展的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按照投入总额的 5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四)鼓励家政企业规范化、信息化发展。对开展员工制管理并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的家政企业,对企业建立家政信息和管理平台的或加入其他家政管理信息平台的,对平台建设设备投入或加入其他平台的费用给予不超过 30%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促进外资提质增效

(二十五)促进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各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提高引资质量。支持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已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增资扩能、外国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重点产业外资项目发展。其中,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 600 万元和不超过 200万元的开办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增资扩能项目、外国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项目、已落地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提升产业链和价值链引领作用明显的高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六)鼓励各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制定引进外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和奖励常态化制度,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支持鼓励各市、区对保持引资规模稳定、外资结构优化、质量提升等工作成效突出的招商队伍予以奖励。

(二十七)对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获得省商务厅评定的江苏省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和江苏省智慧园区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通过创建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推进特色创新发展。鼓励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打造智慧园区,推动实现基础设施智能化,规划管理信息化、公共服务便捷化,社会治理精细化和产业发展现代化。每家江苏省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或江苏省智慧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鼓励积极稳妥“走出去”

支持全市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依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开展合作。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扩大境外高科技投资,推动对外承包工程转型升级,结合苏州市产能优势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源禀赋,加快境外园区建设,推动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高质量发展。

(二十八)对外投资合作大项目奖励。

1.我市企业新设、增资、并购境外矿产资源、农林牧渔资源项目(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5%的补贴,补贴上限300万元。

2.我市企业新设、增资、并购营销机构、境外研发中心、高新科技企业,并购知名品牌项目(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200万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5%的补贴,补贴上限300万元。

3.我市企业新设、增资、并购从事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制造项目(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的补贴,补贴上限200万元。

4.我市企业投资开发的国家级、或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20%的补贴,补贴上限800万元。

5.进入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投资的我市企业当年中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的补贴,补贴上限300万元。

6.对于承揽实施较大规模境外总承包项目的企业,承揽实施制造加工设施建设、水利建设、废水(物)处理、危险品处理、电力工程建设、通讯工程建设、石油化工建设等新业态工程项目,按项目合同额给予最高400万元补贴;承揽实施其它承包工程项目,按项目合同额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

(二十九)对企业当年支付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等,给予不超过保函费用 80%的补贴,补贴上限40万元。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对企业当年支付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等,给予不超过保函费用 80%的补贴,补贴上限100万元。单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保函补助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地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大项目奖励和保函补贴的支持比例不变,补助上限可上浮30%。

(三十)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 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于项目已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等,给予50%的补贴,“一带一路”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