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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用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用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5〕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用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

泰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用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基础资源配置,深入推进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共用,发挥好泰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平台的作用,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率,引导中小企业以及众创空间使用现有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切实降低中小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成本,支持创客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原值在20万元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或具有特殊功能,专业性较强,精度较高,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的补贴对象包括对外提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和使用大型科学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服务单位系指泰州市区的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使用单位系指泰州市区注册的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市科技局认定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市科技局认定的每一个众创空间均为一个使用单位,创客开展研发活动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由其所关联的众创空间统一申请补贴。

  第五条本办法的补贴采用“先用后补”的原则。补贴相关单位因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其范围包括:

  (一)服务单位为泰州市行政区域内非关联性使用单位研发提供试验检测发生的费用。

  (二)使用单位利用其它国内非关联性服务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所必需的试验检测发生的费用。

  开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不在本办法补贴适用范畴之内。

  第六条鼓励服务单位以优惠价格为使用单位研发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补贴的标准如下:

  (一)对于服务单位,按照服务开据发票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服务单位每年享受市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于使用单位是企业的,费用总额低于5万元的,按发票金额的25%给予补贴;费用总额高于5万元的,其中超出部分按发票金额的1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享受市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对于使用单位是众创空间的,按发票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众创空间每年享受市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如相关单位已享受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理事会发放的同类补贴,且我市按要求给予了配套,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