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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政发〔2017〕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2019-03-11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5]12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财税〔2017〕9号)精神,现将《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应征税款足额征收入库。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06〕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市区(含宿豫区)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划分为五档,具体标准为:

一等地段的土地  16元/平方米

二等地段的土地  12元/平方米

三等地段的土地  8元/平方米

四等地段的土地  5元/平方米

五等地段的土地  3元/平方米

(二)地段划分

“四至”情况

骆马湖路以南,洪泽湖路以北,广场东道以西,平安大道以东围合地区。

骆马湖路以北,滨河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发展大道以西围合地区。

运河路以西,八一路以南,项王路以北围合地区;黄河路以西,世纪大道以东,项王路以北,古黄河以南围合地区(除一等、二等地段)。

环城北路以南,环城南路以北,通湖大道以东,环城东路以西围合(除一等、二等、三等、五等地段)的地区。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宿城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城市四等地段中的部分,依照城市五等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宿城经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江苏省宿豫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中国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市湖滨新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辖区内的其他建制镇(除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地段部分)。

二、各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划分为三档,具体标准为:

一等地段的土地  6元/平方米

二等地段的土地  4元/平方米

三等地段的土地  2元/平方米

(二)地段划分

1. 沭阳县

“四至”情况

东至珠江北路、台州南路,西至天津路(深圳路以南)、泰州路(镇江路以南)、上海北路(大连西路以南),南至杭州路、新长铁路,北至大连西路(上海北路以东)、镇江路(泰州路、天津路以东)。

沭城街道(除一等地段土地外)、县经济开发区、南湖街道、梦溪街道。

全县其他建制镇、街道和青伊湖农场。

2. 泗阳县

“四至”情况

东起泗塘河、西至泗水大道(省道245)、南至京杭运河、北至泗水大道。

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意杨产业科技园。

泗阳县除一、二等土地以外地区(不含“乡”)。

3. 泗洪县

“四至”情况

西起开发大道,东至黄山路,南起山河路,北至长江路(不含在此范围内的县经济开发区部分)。

县经济开发区(含机械零部件产业园、食品加工区)、常熟泗洪产业园和县城规划区内除一等地段外的其它地区。

青阳镇其它地区(除一等、二等地段部分)、其它建制镇、江苏省洪泽湖农场和泗洪县陈圩林场。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