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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1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是农业大省,粮食产量居全国第一位,粮食加工以及肉、奶制品在全国占有较大比重,农产品加工占我省轻工业的80%左右。各级国税机关在贯彻《实施意见》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强化税收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将管理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又要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以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合作化的发展。

二、《实施意见》对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的税收管理,突出了资格认定、以票控税、以进控销、关联分析和预警评估五个方面的重点,主要是提出税收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各地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切忌简单化,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把握方法,注重实效。

三、各地在贯彻《实施意见》的过程中,可结合基层岗责流程,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管理,遏制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虚抵现象的发生,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

(一)用票资格审查。对申请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具体调查内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收购农产品的种类、规模和渠道;货款结算方式;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仓储设施等。经核查符合使用收购发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核定收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合理供应、使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其使用收购发票的数量和版面。对大额版面收购发票的供应和填开使用,要加强监控

(三)收购发票开具管理

1.开具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且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2.开具规定。收购发票应按户(次)填开,不得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应注明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或由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签字或加盖印章,收款人必须在收购发票上签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业务的磅码单、入库凭证及收购过程中内部形成的其他书面凭证,附在相应的收购发票抵扣联之后,每月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每册25份,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备查资料。

3.大宗收购业务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收购农产品的种类,确定收购业务的监控金额,对收购金额超过监控金额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核查。核查时,税务人员除要求出售人提供身份证明外,还应核查其生产能力、销售数量等情况。

二、农产品经销企业的管理

(一)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管理。

1.免税资格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申请资料认真审查的基础上,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出资人情况、国有控股比例、财务核算状况、仓储情况等,并出具调查报告。对经调查符合免税条件的,认定免税资格。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资格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享受免税。

2.年度审验。对取得免税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免税资格。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取消免税资格。

3.日常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日常管理,重点核查其是否有销售应税货物而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是否分别进行核算;有无虚开收购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行为等。

(二)其他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的纳税人的管理。

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外,其他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其他经销商)销售农产品时,应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加强对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三)加强对大额经销商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信息进行归集统计,对销售金额或数量明显超过农业生产者正常生产能力的供货人,属本辖区管辖范围内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延伸核查,查看经销商是否依法纳税,不是本辖区管辖范围内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有关税务机关。

(四)收购业务的监控管理。一是要严把资金结算关,对从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办理货款结算;二是应定期开展对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的专项调查,对其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进行重点监控。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包括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的数量或金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数量或金额是否相匹配;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已收取货款的金额,收取的货款中现金所占的比例;购进货物已支付货款的金额,支付的货款中现金所占比例;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等。

(五)对农产品经销企业实行以进控销管理,即企业当月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开具收购发票的数量、金额,与月初库存农产品的数量、金额之和,扣除期末库存农产品数量、金额之后的余额,应等于或者小于当月开具的销售发票票面的数量、金额。如果企业购、销、存不匹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检查。

三、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

(一)运用投入产出法,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源的监控管理。

1.确定投入产出比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多方采集的信息,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经营规模、技术装备、工艺流程、原材料品质等方面的影响,测算出正常情况下主要农产品原料和对应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率,输入《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系统》。为确保农产品投入产出比率指标的科学性,各地可以根据企业产品品种的种类和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一品一率、一厂一率或者一类一率进行调查测算。

2.开展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通过《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系统》查询各企业的投入产出分析结果,定期开展评估,经评估涉嫌偷税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运用资金支付控制法,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环节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