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发〔2016〕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建筑业是泰州的支柱产业、富民产业。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的跨越发展,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泰州“四个名城”建设,根据《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办法
》 (
苏政发〔2011〕58号
)、《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办法》 (
苏政发〔2014〕11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实施办法》 (
苏政办发〔201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加快发展现代建筑业,推动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1.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个示范基地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工程,由市政府给予建设单位20元/m2的专项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在外承建项目积极回泰纳税,在市外承建工程回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受益财政应予以奖励地方留成的50%;对在市外承建工程且回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从外埠市场回泰缴纳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另按2%的比例奖励。
2.对重点骨干建筑企业(市政府表彰的十强、十星、十佳专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骨干建筑企业”),完善企业所得税税赋预警管理,重点对经营收入进行风险监控;对其增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奖励,以各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考核奖励基数,增幅在10%以内,由受益财政对企业管理团队奖励其增量的20%;增幅为10—20%,奖励增量的30%;增幅达20%以上,奖励增量的50%。
3.对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接受外地税务机关管理时,我市税务部门为其提供税收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支持企业自主维权;同时,加强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维护本地企业合法权益。
4.建筑企业初次轻微涉税违规,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不予罚款;推行建筑企业“容期整改”制度,指导督促建筑企业按期整改到位。按照“无风险不下户,无举报不下户”的原则,规范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检查。
二、优化建筑产业结构,拓宽经营业务领域
5.积极探索PPP项目建设模式。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逐年排出一批PPP项目,优先选择我市重点建筑企业进行合作。对我市建筑企业承建的PPP项目,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财政部门扶持PPP项目的优惠政策。
6.鼓励重点骨干建筑企业跨行业申请相关资质经营,跨市(区)组建企业集团,积极参与交通、水利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本市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公用事业、设备安装、装饰、钢结构、隧道、大型地下工程以及城市综合体等重点项目施工,项目业主应保证本市具有相关资质建筑企业有参与投标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本市重点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承建。企业购买专业设备进行技改投入应参照工业企业技改投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外埠市场拓展,提高建筑业国际化经营能力
7.定期组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