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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4-29

USHUI.NET®提示:根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 赣地税发[2009]16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使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所)和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标准和行为条件,自主作出处罚决定和选择处罚种类、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而存在,行使的地税机关、处罚的内容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条 地税机关应当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全面考虑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采取的措施要适当,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平等对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处罚事项,应当同等处理。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地税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地税机关要以一定的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法依据、过程和决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容除外。
第十条 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回避制度,严格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切实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地税机关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