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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府规字〔2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经2018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修改《苏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意见》等两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苏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意见》(苏府办〔2007〕173号)【已被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自然段修改为:“为规范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灾害性天气预报等级用语和预警信号标准》和《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规定,结合苏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一、本市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共十一类,分别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雷暴、冰雹、大雾、霾和道路结冰。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划分为四级:Ⅳ(一般)、Ⅲ(较重)、Ⅱ(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三)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教育、公安、住建、市容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农林、卫生、环保、安监、粮食、民宗、园林、旅游、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警信号的种类、级别和防御指南,组织实施气象灾害、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四)将第七条第(一)、第(二)项、第八条、第十条中的“防御措施”修改为“防御指南”;

  (五)将第七条第(三)项“通信部门和其它信息传播单位”后的内容修改为:“采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彩信、语音外呼、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播发预警信号名称、等级及防御指南等内容,应在规定的时效内开始播发、更新和解除预警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最短时间内传送完毕。”

  (六)删除附件《苏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措施》;

  二、对《苏州市展会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1〕18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件名称修改为“苏州市展览活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