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14〕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专利奖奖励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人民政府专利奖,表彰和奖励通过专利的运用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市人民政府专利奖设市专利金奖、银奖。其中,金奖10项,银奖20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专利运用能力提升”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成立市人民政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对市人民政府专利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原则上以市外高水平专家、学者为主,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承担。
第六条 申报人应为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专利项目,原则上第一权利人应是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含开发区、城南新区,各县、区及县级市)单位或个人,项目申报需经所有专利权人同意后,指定或委托其中一个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负责组织申报,并提供指定或委托申报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市人民政府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当是在申报日前五年内授权并有效的中国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专利权为自主研发获得或购买获得。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市人民政府专利奖: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外观设计专利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外观设计专利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专利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九条 下列单位可以推荐市人民政府专利奖候选项目: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及城南新区;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属驻盐单位;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四)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申报市人民政府专利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有专利权属纠纷的;
(二)有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
  (三)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
(四)已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奖的。  
第十一条 申报市人民政府专利奖的单位,应当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盐城市人民政府专利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市人民政府专利奖申报项目名称、专利权人应当在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