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15〕1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
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2015~2020)》 (
苏府〔2015〕136号),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制定了《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
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金融机构,指成立“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信誉良好、运行水平较高的担保、创投,东吴证券、苏州信托、苏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指纳入《
行动计划》服务对象,并给予苏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信息采集和查询使用授权的企业。
第一部分:三大平台
一、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由市金融办主管,集成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各类信息并实现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分别为企业、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提供不同的进入端口,企业可实现在线搜索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布需求并进行管理、获得金融资讯等功能;金融机构可实现在线发布产品、对接企业需求、平台业务统计、分享成功案例等功能;相关部门可共享平台企业、机构及相关业务情况和统计信息。平台具体管理办法、操作手册等由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二、苏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
苏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由苏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开发运营。纳入《行动计划》服务范围的企业应授权苏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采集企业相关信息,同时,授权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及平台上的金融机构查询和使用企业信息。授权后,企业将获得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登陆账号,享受平台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和《行动计划》相关政策;金融机构可通过平台链接进入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息。首批平台企业的授权工作由相关部门支持集中开展,正式运行后,平台新增注册企业在线签署授权书,信息采集工作由苏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
三、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
商业银行及相关保险公司按规定要求建立“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其他参与“行动计划”的金融机构也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专业团队及相关制度。
(一)运营管理标准。
——商业银行
1.单独配置人力资源。“中心”需配置专职人员,人数应与业务发展规模相符,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制定清晰的部门和岗位职责,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安排专人对接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2.单列信贷计划。每年安排充足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创新企业,执行过程中不得挪用、挤占。
3.建立单独的信贷评审制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试行分类授权管理,500万元额度以下的授信可由“中心”自行审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简单压贷、抽贷。
4.建立单独的考核机制。对“中心”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单独下达任务指标。以支持企业长期发展为考量,不考核存款、中间业务收入等传统银行业务指标,严格禁止以贷收费、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不合理行为,淡化利润考核,提高“中心”不良贷款容忍度。
5.建立单独的尽职免责制度。“中心”应对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免责范围等规定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
——保险公司
1.单独配置人力资源。“中心”需配置专职人员,人数应与业务发展规模相符,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制定清晰的部门和岗位职责,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安排专人对接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2.建立单独的风险评审制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试行分类授权管理,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3.建立高效便捷的理赔流程。对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理赔建立绿色通道,保证及时理赔。
4.建立差异化的绩效考评制度。对服务创新型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行单独考核,单独下达任务指标。以支持企业长期发展为考量,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淡化利润考核。
5.建立单独的尽职免责制度。“中心”应对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免责范围等规定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
(二)设立程序。
1.筹建申请。银行、保险公司向市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提交《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筹建申请表》(见附件1),并在2个月内完成筹建。
2.验收。筹建完成后,银行、保险公司向市金融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保监分局对申请验收机构的筹建情况进行验收。
(1)《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2)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设立金融支持中心的批准文件;
(3)中心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和办法;
(4)中心主要负责人简历、团队各岗位人员名单(包括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对接专员)。
3.授牌。验收合格后,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予“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牌号。
(三)年度考评。
“中心”实行年度考评制,未通过考评的将予以摘牌,待符合准入条件后可再次提出申报。考评重点为业务开展情况、制度落实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合规情况等。
第二部分:二十项综合金融工具
一、信用融资工具(信用贷款、信用担保、贷款保证保险)
(一)对冲风险。
1.银行向企业发放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信用贷款(信用贷款包含纯信用贷款、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每年按年度发放信用贷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单一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在发生损失后申请兑现。当年未兑现奖励可结转至下一年。
单一机构年度发放信用贷款总额
n=年度实际发放信用贷款笔数
单一机构奖励总额=本年度发放信用贷款总额*5%
2.保险公司向单户贷款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每年按年度发生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总额的5%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单一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在发生损失后申请兑现。当年未兑现奖励可结转至下一年。
单一机构年度发生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总额
n=年度实际发生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笔数
单一机构奖励总额=本年度发生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总额*5%
3.担保公司向单户贷款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提供无反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每年按年度发生信用担保总额的5%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单一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在发生损失后申请兑现。当年未兑现奖励可结转至下一年。
单一机构年度发生信用担保总额
n=年度实际发生信用业务笔数
单一机构奖励总额=本年度发生信用担保总额*5%
4.开展信用类业务发生本金损失的金融机构,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向市金融办提出奖励兑现申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以及法院终结裁定书或银行核销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市金融办与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数据进行核对并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保监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审定金额拨付。
(二)团队激励。
1.每年对上年度金融机构信用业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分别给予机构金融支持中心(专营团队)30万元奖励。
(1)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放贷额超过2亿元、放贷企业数超过40家且前三位的银行。
(2)为企业提供无反担保条件融资担保(贷款保证保险),担保(承保)额超过2亿元、担保(承保)企业数超过20家且前三位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银行上年度发放企业信用贷款总额在5000万元(含)至2亿元(含)的,于本年度考评结束后,按1:0.3规模配置财政存款;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1:0.5规模配置财政存款。
3.开展信用类业务的金融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交上年度相关业务凭证等证明文件;市金融办与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数据进行核对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审定金额拨付。
(三)金融机构信用业务情况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金融办提出,并提供详细依据资料,市金融办组织复审。
二、信用保证基金
(一)基金设立。
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存续期为5年,信用保证额度放大倍数不低于10倍。基金以信用保证的形式,通过专业担保和保险机构为有成长性、轻资产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和贷款保证保险。
(二)基金管理。
市金融办、财政局为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基金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部门为: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保监分局。
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担保公司)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三)业务模式。
基金项下业务要求银行信贷无抵押和担保条件,担保无反担保条件,保险为贷款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为反担保条件的除外。但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必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基金、银行、担保(保险)公司对于基金担保项下贷款共担风险,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65%、20%、15%。
(四)业务流程。
1.企业在平台上发布融资需求,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银行和担保(保险)公司对借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合规性审查。
3.尽调后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向再担保公司确认企业信保额度,并最终确定企业借款额度和融资条件。担保(保险)公司向银行出具同意担保确认函(保单)。
4.银行落实放款条件,组织放款,并在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再担保公司进行贷款备案。
5.贷款发放后,银行与担保(保险)公司严格按照各自业务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及时防控贷后风险。
(五)贷款额度、期限及费率。
对单个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限不低于6个月。
银行实行优惠利率,担保(保险)费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金额的1.5%。
(六)合作机构。
与基金合作的机构为建有“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的银行、保险公司和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需设立专门的团队开展相关业务,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试行阶段合作担保公司为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今后视实施情况,逐步调整合作担保机构。
(七)转贷机制。
借款企业在贷款到期前,可向贷款银行提出转贷申请。鼓励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一次转贷。银行同意转贷的,担保(保险)公司续保。
(八)风险代偿。
1.当贷款发生逾期达到30天,银行预期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经办银行可向再担保公司提交《代偿申请书》,提出代偿审核请求。
2.再担保公司收到《代偿申请书》后,由政府采购的第三方独立中介机构对该笔贷款银行是否尽职进行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必须有是否尽职的结论。
3.经审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不尽职,基金不予代偿。
(1)贷款授信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正常公示或开业未满一年的;
(2)贷款授信时,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3)贷款授信时,企业未进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企业库或未按规定签署《苏州市地方企业征信系统信息采集及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的;
(4)贷款授信时,未将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作为贷款连带保证责任人的;
(5)未落实贷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6)不符合担保合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规定的;
(7)企业贷款用于非主业经营活动的,如房地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等。
(8)银行在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中未使用苏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对借款企业进行征信调查的;
(9)相关业务未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完成线上流程或线上线下数据不一致的;
(10)贷款放款后,未及时向再担保公司进行备案的;
(11)贷款逾期后,未按本行规定进行催收的。
4.监管委员会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代偿会审会,依据《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做出是否代偿的决定。同意代偿的,担保(保险)公司在贷款逾期90天内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义务,代偿比例为银行未受偿贷款本金的80%;不同意代偿的,担保(保险)公司在贷款逾期90天内向经办银行履行其自身应承担的代偿义务,代偿比例为银行未受偿贷款本金的15%。担保(保险)公司在代偿之前,必须与银行沟通落实贷款追偿主体和追偿方案。
5.担保(保险)公司代偿结束后,凭代偿材料、《代偿申请书》、《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和贷款追偿方案,提请再担保公司按照基金承担比例从基金中向其划转。再担保公司于15日内向担保(保险)公司划转。
(九)风险控制。
1.代偿限额
基金对单个银行的年度代偿限额为该银行上年度末基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10%。超过限额后,基金不予代偿,担保(保险)公司仍按15%的风险承担比例代偿。
2.风险预警
(1)当单个银行代偿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的50%时,再担保公司应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
(2)当单个银行的年度代偿总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时,再担保公司应立即通知合作担保(保险)公司中止与该银行合作开展基金项下业务。在查清原因、整改到位的基础上,经监管委员会核查同意后,再行恢复基金业务。
3.总体风控
当基金实际代偿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时,暂停新增业务。监管委员会在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再行恢复基金业务。
(十)不良处置。
1.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基金项下的各类贷款、担保、保险合同中金融机构应引入仲裁选择条款。鼓励通过以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2.担保(保险)公司对基金承担的代偿部分负有追偿责任,银行须做好相关配合协助工作。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各方承担的比例划转。
(十一)基金坏账管理。
1.坏账的确认
(1)借款企业破产,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2.坏账的核销
坏账由再担保公司提交相关材料报监管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核销。
(十二)基金管理职责。
1.监管委员会职责
(1)审议监督基金运行情况;
(2)根据贷款尽职审查结果经会审作出代偿决定;
(3)审议基金的坏账核销;
(4) 每年聘请政府采购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5)研究处置基金运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再担保公司职责
(1)统计、核对并分析相关业务数据,出具运行分析报告,每月向监管委员会报送基金运行情况;
(2)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和财务核算;
(3)做好信保额度管理、贷后备案、代偿划转、风险警示和业务中止等工作;
(4)聘请政府采购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贷款是否尽职审查;
(5)负责基金代偿后形成债权(资产)的追偿和处置;
(6)提请监管委员会审议、核销坏账;
(7)做好基金业务的专项档案管理工作;
(8)执行监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三、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
(一)引导基金的设立。
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存续期限为5年,经批准可延长2年。苏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进行出资。
(二)子基金的设立。
引导基金与银行、保险公司按“一行(司)一基金”的原则设立5个投贷联动子基金或投保联动子基金。单个子基金中,引导基金按不超过子基金的20%认缴劣后出资。引导基金与银行、保险公司共担风险,共享股权收益。
引导基金合作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建立苏州市“自主创新企业金融支持中心”,并在以下方面取得总行(总公司)的同意:
1.总行(总公司)安排投资资金与引导基金共同设立投贷(保)联动子基金;
2.子基金在苏州注册设立,并授权在苏银行或保险公司具体运作;
3.总行根据在苏银行获得的子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在获得收益的每一个年度允许将投资收益对冲在苏银行信贷风险或给予在苏银行相应的额外核销额度。在苏保险公司将获得的子基金投资收益用于公司赔付补偿。
(三)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委托苏州市苏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信创投”)负责日常管理。苏信创投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引导基金的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引导基金的内控制度。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期间,每年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在引导基金中列支。
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市金融办2名、市财政局、产交所、苏信创投各委派1名。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由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采取一人一票,全票通过的决策制度。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引导基金投资设立和退出子基金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2.审议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报告等;
3.对子基金实际控制人开展投贷、投保业务进行年度评估。
管理委员会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化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子基金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对子基金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子基金的管理。
设立“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的在苏银行或保险公司均可向市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市金融办对申报方案进行初审并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会审符合条件的,与引导基金共同设立投贷(保)联动子基金。
子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子基金应全部投资符合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方向的企业。
2.子基金由在苏银行或保险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进行市场化运作。
3.子基金对单户企业的投资额不高于联动银行对该企业的授信额,授信存续期原则上应与投资期限相匹配。
子基金存续期满后,引导基金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进行收益分配,退出额不足原始投资额的,优先退还实际控制人的出资,余下部分为引导基金的退出。
四、“首贷”、“首保(担)”激励
(一)每年对上年度金融机构“首贷”、“首保(担)”业务进行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分别给予机构金融支持中心(专营团队)30万元奖励。
1.“首贷”企业户数超过20家且前三位的银行。
2.“首保(担)”企业户数超过20家且前三位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
(二)上年度“首贷”企业户数超过20家且排名前三位的银行,于本年度分别配置3亿元、2亿元、1亿元的财政存款。
(三)开展“首贷”、“首保(担)”业务的金融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交上年度相关业务凭证等证明文件;市金融办与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数据进行核对并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审定金额拨付。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