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泰政发〔2008〕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泰政规〔2009〕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为促进市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加快培育服务业地方品牌企业,在用足用好国家、省有关政策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扩大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从2008年起增加到1000万元,并根据市区服务业增加值增幅逐年递增。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新兴领域中成长性强、发展前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重点投资项目。
2.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列入全市服务业“30强”的市区服务业企业,其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环比)的地方留成财力的50%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列入全市服务业“30强”的市区服务业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层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利税总额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实现服务业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税收每增加5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奖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原则上企业主要经营者得奖金的50%,其余人员得奖金的50%。
3.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规模经营。对在市区登记注册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等方式增强实力,其投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权证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除契税、工本费和评估费外,免收其他费用(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4.鼓励服务业企业升级改造。经同级发改、统计、财政部门认定的市区重点服务业企业因升级改造暂停营业的,当年仍保留重点服务业企业资格,停业期间的纳税销售参照上年同期水平认定;重点服务业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改造项目,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减免工程建设中的各项规费,其中: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企业保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前提下免征墙改基金,减半征收质量监督费。
5.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服务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市区新办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其入库税收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按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从第四年起比照第2条的优惠政策执行。
6.鼓励服务业企业争创名牌。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或国家驰名商标、省名牌或省著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规定给予补偿;对新评上省五星级、四星级市场的分别奖励8万元和5万元;对新评上国家5A级、4A级和3A级旅游景点景区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评上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评上五星级、四星级宾馆、酒店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上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企业,奖励10万元。上述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7.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民营担保机构,积极发展以社会资金为主、政府引导资金为辅的“民办公助”担保机构。进一步简化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实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压缩登记注册时间。银行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改造项目,比照第4条优惠政策执行。加快商业银行引进步伐,对在引进外地商业银行落户市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8.鼓励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从2008年1月1日起,市区新办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比照第5条的优惠政策执行。市区现有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经同级发改、信息产业、财政部门认定后,视同今年新办企业给予优惠。对第一次在市区购买住房或轿车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个人上年度交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9.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扶持力度。市区各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