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8〕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苏州市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苏州市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全市城乡特困对象的不断减少,镇(街道)敬老院服务功能逐渐弱化,床位空置率进一步升高;同时,我市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养老需求快速增长,特别是康复、护理等需求日趋旺盛。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有关乡村振兴战略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精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苏州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用3年时间对全市镇(街道)敬老院进行升级改造或新建,建设成为既能集中供养城乡特困老年人,又能为低收入老年人、高龄、独居和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全托、日托和临托服务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的决策部署,按照“注重薄弱环节,注重提质增效,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总体目标,从2018年到2020年,加大投入力度,创新运作机制,推动全市镇(街道)敬老院实施升级改造或新建,建成与苏州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体现城乡发展特点、服务均等化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与市场主体相结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敬老院升级改造或新建的责任主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推动镇(街道)敬老院升级改造或新建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委托、承包等多种方式开展公建民营,鼓励专业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托底对象和保障人群相结合。鼓励各地对城乡特困老年人采取集中供养的方式提供服务,同时又要保障中低收入老年人和高龄、独居、失能以及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护理为主和综合服务相结合。床位设计以满足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刚性养老需求为主,鼓励拓展日间照料、助餐助急、培训指导等综合性服务,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所有编入行政区划目录的镇(街道),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及养老服务需求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应建有一家150张床位以上、以医疗护理为主、公建民营,具有保障功能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既履行政府养老服务托底及保障的职责,又通过养老社会化服务的示范引领,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实现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改造或建设标准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依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进行建设或在原有镇(街道)敬老院基础上改造。其中,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标准,养老床位至少在150张以上,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护理型多人间居室床位不应大于6床且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6平方米,非护理型多人间居室床位不应大于4床且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4平方米,床与床之间有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楼层超过两层或设置在二楼以上的,应设置电梯,且至少一台为医用电梯。功能布局合理,无障碍设施健全,建有食堂、餐厅、卫生间、洗衣室、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辅助功能用房,配备文体娱乐、康复护理、供暖降温等生活设施,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符合“三有三能六达标”要求。内设的医疗机构、食堂、消防设备、特种设施等应符合卫计、食药监、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的要求。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既要实用适用,又要避免铺张豪华。
四、工作内容
(一)科学选址。坚持一镇一街一议,因地制宜,确定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发展定位。各镇(街道)应充分挖掘当地资源,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和闲置资源,优先保障民生短板,充分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将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选址在交通方便、排水通畅、日照充足、临近公共医疗服务、符合居住条件、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或地段。
(二)及时立项。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各镇(街道)应及时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新建或购置房产改建的审批(核准)。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主动组织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三)土地保障。各镇(街道)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资源状况开展项目建设,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定额标准,原则上用地面积不少于10亩,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镇(街道)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切实保障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操作办法》(苏政民发〔2017〕6号)办理。对利用现有土地、房产兴办健康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
(四)分类改造。梳理镇(街道)敬老院发展现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提升改造的发展方向。对养老床位不满150张的镇(街道)敬老院,通过原址重建、扩建、异地新建、闲置资源改建或医疗资源合作等方式,增加养老床位。对养老床位150张以上的镇(街道)敬老院,通过设施改造、设备添置、内设医疗机构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新建或改造后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要确保手续齐全、功能完善,满足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服务需求。
(五)创新机制。坚持政府主建,通过合同外包、委托管理、社会合作等方式,引进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有条件的公建民营。公建民营后,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应优先满足本地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入住需求,由当地政府确定最低保障床位和最高收费标准。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纳入市养老服务数据中心管理平台,实现信息交互,统一监管。
(六)资金支持。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标准为建安经费(不含土地和设备费用)的30%,奖补资金为专项经费,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2018年至2020年间,按要求并立项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开工建设后预拨10%的奖补资金,项目完成后按审计决算给予其余奖补资金;2018年前已立项尚未建成和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今后采取公建民营的,给予建安经费10%的奖补资金。
五、建设和奖补程序
(一)申报要求。
各镇(街道)新建的项目,应据实填写《苏州市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对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占地面积、使用面积、规划床位等基本信息进行填报。申报项目应有发改委立项批复、总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划拨批复文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的食堂项目设计方案及图纸,环评审批权限部门出具的环评文件审批材料或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消防设计图纸等相关证明;利用闲置资源进行改建的项目,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操作细则》(苏政民发〔2017〕6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符合要求并开工建设的,预发10%的奖补资金。
(二)建设要求。
1.统筹项目规划。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着眼现实、立足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制定本地区三年升级改造建设详细方案。重点做好尚未建有养老机构的镇(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对规模过小、位置偏远、管理松散的供养机构通过撤并,采取异地重建的方式,确保到2020年完成所有镇(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的立项或改造任务。
2.落实建设资金。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建设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市(区)、镇(街道)两级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三年升级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与项目实施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改造建设内容、项目启动和完成时间、项目责任人、资金筹集方式等。
(三)奖补程序。
1.申请。项目建成后,由镇(街道)向各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附建设工程决算报告、不动产权证、公建民营合同、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审批或备案等材料送当地民政部门。所在市、区民政会同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2.审核。市民政局审核各地上报的《奖补资金申请表》、工程决算报告、不动产权证、公建民营合同、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审批或备案等材料,联合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逐一组织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剩余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的项目,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并追回已补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各地要根据《苏州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的要求,将本区域内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列入政府实事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力度。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府成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市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卫计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医疗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做好建筑防火的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按时足额拨付,加强资金和资产的监督管理;发改、规划、住建、国土、人社、食药监、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支持,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各市、区可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由各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三年目标任务分解,加强督促指导,建立项目验收档案。
(三)坚持规划引领。编制与“城市总体规划2035”相衔接的六城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各县级市编制本地区的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根据镇(街道)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等进行布局,努力实现镇(街道)、村(社区)之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