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7〕14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6-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资料。凡未按要求报送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各局应认真做好上述增值税免税的审核备案工作。
二、各局应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在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由质量检验机构最新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或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收增值税。
三、执行中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及时报告市局。
2007年6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节约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灌溉,发展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有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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