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14〕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和《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4〕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和产品,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注重统筹发展,强化各类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投资多元、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养老服务体系。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乡社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
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
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市机构养老、社区和居家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及相关养老服务提供6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家庭、个人承担应尽养老责任,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坚持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具体服务项目、有规章制度。加快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积极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引入社会组织兴办或运营养老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购等生活服务,满足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多种需求。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70%的农村社区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40%,以县(区)为单位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全面建成。
(二)重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要重点向农村倾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入农村养老服务。结合新农村建设,鼓励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以及民房等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托底功能,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日托照料、社会寄养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改革,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转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经营。五保供养对象入住社会养老机构的,按照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全额提供供养经费,并直接拨付给接收安置的养老机构。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龄(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实际困难。
(三)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继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发挥其示范引领和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启动实施市社会福利中心提升工程的规划建设,按照苏北领先、全省一流的目标定位,2016年底前建成集虹枫老年公寓、市爱心护理院、市老年康复疗养服务中心、市“百老汇”高端老年社区为一体的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各县(区)要依托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一所老年护理院或老年护理站,到2015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推进“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改革,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制定落实扶持政策,降低准入门槛、简化手续,并在土地保障、规费减免、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各地采取发放日常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研究制定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的政策措施,从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为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鼓励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我市设立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优惠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到2015年,基本建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覆盖全市乡镇(街道)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加强各县(区)“虚拟养老院”建设,2015年实现城区全覆盖,逐步扩大辐射范围,服务更多老年人。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五)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坚持“养、医、护”相结合,统筹养老和医疗资源,大力发展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相互衔接的“医养融合”式养老服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合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鼓励医院将闲置资源改造成康复医疗机构或增加老年病科床位,鼓励部分乡镇医院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备,适应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辖区内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每两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检查。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开设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六)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教育、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引导扶持养老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品牌和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参加“创新团队项目”和“服务业科技企业家”评选。通过培育一批养老服务创新企业、推进一批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实现养老服务业规模扩大、水平提升。充分发挥我市生态环境优势,依托骆马湖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市区康复疗养基地,打造健康产业“养老城”。各县(区)也要按照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探索建设一批县(区)级老年服务产业园区和乡镇(街道)老年服务街区。同时,积极包装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争取列入省现代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在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金融理财、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引导老年人更新消费观念和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发展。
三、扶持政策
(一)加强用地政策保障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的40‰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切实加强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作为规划设计要点和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明确权属关系;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由属地政府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在周边区域统一选址新建或调剂解决。鼓励城乡社区把布局调整后的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凡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在2015年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城乡规划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实行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到2015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从2014年起,各地要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采取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在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直接支付给相应的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
(四)建立老年人政策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