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购买现有林砍伐销售的原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购买现有林砍伐销售的原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42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4-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市国税局反映,单位和个人购买现有林继续养护成材后砍伐销售的原木,如何确定为自产农产品及征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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