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全市实体经济降成本增效益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发〔2016〕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动全市实体经济降成本增效益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关于推动全市实体经济降成本增效益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各项举措,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推动全市实体经济降成本增效益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及市委四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
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 (
苏政发〔2016〕26号
),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效益等方面出实招、拿硬招,努力把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32条措施,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的用工、用地、融资、投资、税费以及制度性交易等方面的成本,力争2016年为全市实体经济企业直接降低成本20亿元以上。
三、主要措施
1.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一是自2016年起至2018年,再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不高于20%。二是实施精准培训,服务精准用工。对涉及建筑安全、企业特殊工种等岗位的培训,实行初次培训免费制度。三是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培训。企业在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基金后,职工技能培训费缺口较大的部分,市财政部门在其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度内予以补助。(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教育局、建工局、质监局、安监局等)
2.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推进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实行小微企业名单制管理制度,推广“年审制”转贷模式,建立为中小企业融资分担风险的信用保证基金,进一步充实各市(区)政府转贷资金,多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制度,“明码标价”,切实减少中间收费。实行同一抵押物评估结果在一年内可被不同银行反复使用,不得重复评估。(牵头部门: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人行、银监分局等)
3.进一步落实减免税政策。一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积极推进“营改增”扩围工作,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二是对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延期至第5年缴纳。三是对因全面停产半年以上,投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或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认定可享受相关减免优惠。(牵头部门:市国税局,配合部门:市地税局等)
4.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落实省、市“绿色通道”政策,取消船舶港务费,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取消货车强制二级维护,全面实施货运行政许可零收费。对一次性用地200亩、每亩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货运站场项目,落实车辆购置附加税以奖代补政策。(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等)
5.进一步完善资源性价格调整机制。贯彻国家和省电力价格改革措施,扩大直购电企业范围,对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价格下调3.12分/千瓦时。积极推进天然气、蒸汽、水等资源价格改革,对天然气价、蒸汽价和水价实行差别化调整机制。(牵头部门: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市物价局、供电公司等)
6.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除省政府相关文件(苏政发〔2015〕119号、苏政发〔2016〕26号等)明确取消、暂停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对涉及新办工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小微企业前期注册登记和建设阶段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土地复垦费、土地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设性占道)、建筑装璜垃圾处理费、工程渣土处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10项收费暂停征收。(牵头部门:市物价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卫计委、国土局、水利局等)
7.进一步减轻涉企收费负担。一是对小微企业和新办注册企业免收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对政府定价的涉及工业企业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再降10%。三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录管理的项目,收费标准有上限、下限的,收费一律不得超过下限标准。(牵头部门:市物价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残联、地税局等)
8.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能源评价等中介服务,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前置的强制事项。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重要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要求开展防洪评价。根据“谁委托谁付费”和“谁设定谁负责”的原则,对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社会稳定性评价、日照分析等服务,由设定部门负责,不得向企业收费。(牵头部门:市编委办,配合部门:市物价局、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