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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常政发〔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决定》(常政规〔2024〕3号规定,废止(失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进一步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全力建设全国一流智能制造名城,打造工业明星城市升级版,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质效化、数字化、集聚化、规模化”为目标,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强化专业服务,不断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末,全面营造显著优化的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升级、健康成长的发展环境;全面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形成产业层次不断升级、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产品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效益不断提高的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举措
  (一)全面优化发展环境
  1. 不断改进政务服务。构建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机制,有序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及时动态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全程电子化审批模式,不断提升网上办事率和不见面审批率,高质量实现“3550”改革目标。充分发挥“常州政企通”微信公众号作用,构建政企即时沟通、互动交流、精准服务的网络桥梁。(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政务办等)
  2.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改革,落实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到2018年底前率先完成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证照分离”改革。积极落实外资登记“审改备”改革,全面实施外资企业审改备“一窗一表”制,建立备案登记3个工作日承诺制。(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等)
  3.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小微企业税收及社会保险费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公布小微企业优惠收费清单,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按规定确需保留的,按下限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活动。加大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涉企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
  4.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依法依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原则,积极推进综合监管和检查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提倡采取建议、辅导、提示、告诫、示范、公示以及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行政指导,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对中小企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市法制办、市编办等)
  5. 强化政策保障措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加大已有涉企政策资金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各级财政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梯度培育、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和服务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及时拨付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应拨款项。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应收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各级政府要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责任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
  (二)大力拓宽融资渠道
  6. 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比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抢抓国家减税和定向降准的政策机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确保“三个不低于”,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商业银行要主动向上争取信贷资源和政策支持,深挖内部潜力,加强增量与存量合理配置,优化增量结构,优先保障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合理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流程。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通报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负增长、完成目标差距较大的金融机构开展监管约谈。(责任部门: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等)
  7. 扩大信保基金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经营原则,整合现有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应急专项资金、文化产业风险补偿资金、人才保证保险专项资金、苏微贷、股权质押贷款补偿金、低息统贷平台风险池、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贷等信保基金,力争三年内将信保基金规模扩大到10亿元。创新基金运行模式,引进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合作分担风险,扩大信保基金的放大倍数。(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
  8. 加大担保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持续注资和参股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新设担保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奖励力度。健全完善“银、政、担”合作及风险分担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放大担保倍数。加快组建涉农担保机构,积极开展涉农企业担保业务。担保公司为常州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低于2.5%,按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5‰的风险补偿;为常州涉农、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业务,按季均余额分别给予不高于1%的风险补偿;为常州小微工业企业,涉农、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发生风险代偿的,根据代偿金额给予不高于10%的补贴。(责任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
  9. 鼓励抵质押方式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适度提高中小企业担保品的抵押率。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缺乏抵押担保手段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增信服务。进一步优化不动产融资抵押登记服务,积极推广武进区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试点成果。(责任部门: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等)
  10. 完善企业征信服务。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充分发挥征信公司作用,为全市金融和类金融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担保难等问题,逐步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抵押信用贷款提供支撑。(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
  11. 创新金融产品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在常州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小微金融专营机构或专职小微企业信贷审批团队,建立授信审查平行工作机制,进一步简化授信审查流程,缩短授信审查时间。全面实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减轻信贷人员压力,消除惜贷、惧贷心理。鼓励商业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推出一批有特色、满足小微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充分发挥“常州市金融服务平台”的功能,更好更快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等)
  12. 深化转续贷方式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推广扩大“周转融”业务,加强银担合作,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试行无还本续贷,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宽限期贷款、年审制贷款、中长期流贷、分期还贷款本金等转续贷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还贷续贷压力。(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
  13.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优质小微企业实行差异化定价政策,调低贷款利率水平,扩大免收费服务项目范围,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和基层网点不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两禁两限”收费政策。与市信保基金合作的银行、担保机构承诺贷款利率上浮一般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担保费率不超过1.5%,且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责任部门: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
  (三)持续提升创新活力
  14. 引导企业协同创新。研究制定《常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资助办法》,推动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引导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创建各类创新平台,鼓励不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与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创新资源合作,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创新平台,在市级企业创新平台认定评价体系中给予加分支持,并根据年度服务实绩给予适当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等)
  15. 支持企业创新创业。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开发差异化产品和服务,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兴业。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小微企业孵化机构,对建设成效突出并获得国家、省级以上资质认定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其用于创业服务、公益性服务等费用支出,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的创新创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