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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7〕33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7-04

优策网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69号“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因‘进料料件内销’、‘特案征税’等情况而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因‘进料料件内销’、‘特案征税’等情况而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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