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补助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发〔2015〕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区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奖励补助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
泰州市区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奖励补助意见(试行)
为把旅游业培育成全市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极,把泰州打造成长江经济带上集医、药、养、游于一体的大健康旅游集聚示范城市,建设成长三角旅游休闲度假胜地和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根据国务院《
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31号)、省政府《
关于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发〔2014〕85号
),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招引重大旅游项目。新引进的旅游项目,建成后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普通房地产、商业地产,下同)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至1亿元的,给予投资额0.5%的奖励;1亿元至3亿元的,给予投资额1%的奖励;3亿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5%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新引进的旅游企业集团总部或地区性总部,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建成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新引进的文化主题精品酒店,装潢设施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营业后给予装潢设施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新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品牌的旅游饭店,合作期限三年以上、年均营业额增长10%以上,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不适用政府性投资项目。
涉及省级以上旅游重点项目、投资额较大的旅游开发项目、旅游新兴业态(游轮、低空飞行旅游、创意旅游、落地自驾等)、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门票年收入首次达1亿元的景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达2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的旅行社,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进入全省旅游行业分类排名前二十强的旅游饭店、旅行社,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进入全省旅游景区前十强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上市(挂牌)的旅游企业,按照《
泰州市推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