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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

(2013年8月28日苏府规字〔2013〕9号文发布 根据2019年1月3日苏府规字〔2019〕1号文修正)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两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府规字〔2019〕1号规定,删去第十七条中的“博物馆资格证明、”。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在本市设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博物馆的扶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优先发展和扶持填补本市博物馆门类空白和现现行业特性、地方文化特点,以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专题性民办博物馆。

  鼓励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村落区域内设立民办博物馆。

  鼓励利用文保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设立民办博物馆。

  鼓励民办博物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示。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对民办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发改、财政、民政、规划、国土、住建、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博物馆扶持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博物馆协会,接受国有博物馆的业务指导,提高开放服务质量。

  博物馆协会应当在场馆设立、藏品保管、陈列展览、文物修复、业务培训等方面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指导,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鼓励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开展文化交流。国有博物馆应当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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