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扶持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0〕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残疾人公共服务均等化,整合有效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和《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45号)精神,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减免税费、补助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机构、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与残疾人生产生活相关的机构、部门和单位,通过申请、招标(认定)、评估、公示、审批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达到规范服务和管理要求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教育机构
第四条 对特教学校(含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残疾人之家”特教班和送教上门),以普通学校8倍的标准核定生均公用经费。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的可用资金用于特殊教育事业,支持发展职业教育、职业康复、送教服务、创业培训和文化体育等项目。
第五条 对接受残疾人随班就读的学校或机构进行无障碍改造,配备必需的特殊教育设备。
第三章 就业机构
第六条 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纳税人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盲人按摩机构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产品调配中心,按照残疾人劳动所得总额的25%给予奖励;对直接提供劳动产品及服务的企业,按照残疾人劳动所得总额的15%给予奖励;对被评为示范性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当年给予5万—10万元奖励。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和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托养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之家”等,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比例每安置1名本市户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超比例每安置1名本市户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其中:安置1名一级、二级残疾人,或1名残疾人大学生,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安置1名智力、精神三、四级残疾人,按安排1.5名残疾人计算);对30人及以下的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均视同超比例安置,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对为残疾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承担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培训和实践带教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见习)基地(特殊教育学校除外),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对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从事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由财政核拨经费。
第十二条 对提供残疾人实训的企业或机构,根据实训残疾人数每人每月按上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实训补贴。
第十三条 对成功推荐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不包括听力、言语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中轻度精神、智力残疾人员就业的机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成功推荐本市户籍其他残疾人就业的机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创办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辅助设备购置补贴。对录用残疾人企业进行无障碍改造按实际补贴,费用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扶贫机构
第十五条 对新建并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残疾人扶贫基地,根据其规模和集中安置残疾人数(30人以上)、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数(50户以上)和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等情况,通过论证确定扶持重点。保障基地扶贫项目有效实施,按扶贫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名扶贫对象可享受3年,与其它创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根据扶贫项目的实际需要,帮助落实扶贫贴息贷款。市(县)、区示范基地和其他扶贫基地由各市(县)、区自行确定扶持办法。
第五章 康复机构
第十六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康复定点机构,对所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予以补贴。
对“残疾人之家”和村(社区)的康复室(站),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运行正常经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每5年补贴康复训练器材维修和置换费用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相关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对列入市级以上并经筛选和论证,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奖励。
第十八条 由政府举办的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机构,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其建设和运行,取得教育资质的公益一类康复机构,其公用经费参照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核定,政府委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经费根据项目标准另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