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9〕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
粤府函〔2018〕394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用于推动“让东莞制造插上电子商务的翅膀”,支持传统制造企业、贸易企业“触电”升级,通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向自主品牌、自主营销“双自”发展。
(二)促进业态模式创新。用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供应链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平衡协调发展。
(三)促进平台与载体建设。用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海外仓等建设,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四)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方向和事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和相应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支持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八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东莞制造企业新入驻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当年该企业纳入统计的外贸实际经营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对当年新入驻企业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等予以50%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如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资助。
由市商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对接会、选品会、招商对接会、政策宣读会等造势活动,按照实际费用予以全额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扶持领军企业
新引进跨境电子商务大型企业年度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首次超过1亿美元、5亿美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不重复申请。
第十条 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
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业务且入驻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自建或租用保税仓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以保税方式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年度经营规模达1亿美元以上,按该企业本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贸易每1美元支持1.5分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如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设海外市场拓展中心
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型的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单个中心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为10家及以上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境外O2O展示、退换货、维修、仓储等服务且年跨境电子商务发货量在10万票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企业在海外租赁型的海外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租赁期满一年,年跨境电子商务发货量1万票以上的,按其实际租赁费用的25%予以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每个项目三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类似政策支持的企业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发展
鼓励有资质的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多方位金融服务与信用保险服务。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相关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开放企业业绩“授权制”查询服务功能。
支持银行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及风险补偿支持。有关办法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25号)执行。
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应用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信用保险综合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保费,给予不超过实缴保费30%资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已获我市出口信用保险相关资助扶持的,不重复资助。
第十三条 加大力度培育和集聚跨境电子商务人才
由市商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综试区服务中心等市商务局指定场地举办网店运营、选品上架、询盘客服、关务、税务、外汇结算等多类型、多批次跨境电子商务专题培训班,培训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实干型人才,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每期培训班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园区
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可按《关于印发〈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19〕66号)申请认定为功能型园区或产业型园区。
园区企业纳入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达到5亿美元以上、增速不低于全市外贸进出口平均增速且经认定为功能型园区的,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规模每1亿美元奖励50万元的标准,对园区主办方予以奖励,每个园区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园区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园内企业年度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经认定为产业型园区的,按入驻电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