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7]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浙地税函[2009]280号
)规定,从2008年度(费款所属期)起第二条第(四)点、第(五)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浙财综[2012]130号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
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
(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减免审批管理
(一)减免审批的管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报批时间以及一般需要报送的资料严格按省局下发的《
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
》的相应规定执行。各地要严格按文件规定进行减免,公平各企业间的减免比例,加强征管,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应收尽收。
(二)因排放超标造成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