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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

粤府〔2019〕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对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6件省政府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粤府〔1998〕106号)

删除“三、此项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减负办”)负责组织实施,省减负办、财政厅和物价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逐项检查落实。对不按规定取消的,其所得收入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 ( 粤府〔2012〕88号

删除第(六)项“夯实在岸外包业务基础”和第(八)项“加快服务外包企业培育和升级”中的“本地”一词。

三、《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三)项,以及第三部分第(五)项第2、3、4点。

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200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