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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规定的公告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12-2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范围扩大至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现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公告2012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事项办理
2013年12月31日前,凡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公告》有关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手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不需办理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2014年1月31日前,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和电子缴税手续,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自领取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无需交纳证书服务费。2014年2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税控机具使用和发票衔接
自即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用手续,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发票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试点纳税人使用国税税控机具,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