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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引进和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完善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博士后工作扶持力度,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机构,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下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下称“分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等综合性工作站指导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下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备案可以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建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

本办法所称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机构是指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或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的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下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下称“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特约研究员(下称“特约研究员”)是指因项目或科技成果产业化等需要,通过产学研合作形式继续为出站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出站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资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鼓励各镇街(园区)结合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局是综合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组织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考核、评估和表彰,组织开展博士后奖励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设站单位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和省、市相关资助经费。

(五)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日常事务。

(六)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设站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法规并具体组织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组织和协调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协助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确保博士后科研工作正常开展。

(三)负责做好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进站、项目确定、财务安排、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和户口迁移、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入学等日常服务工作。

(四)负责拟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计划,每年应向市人力资源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计划。

第七条博士后人员、特约研究员应按协议要求承担所在单位的项目研发、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转化和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八条鼓励研发实力雄厚、研究课题充足、经营状况良好并能够长期作为博士后培养基地的大型企业、技术研发型事业单位申报建立工作站;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建立综合服务性工作站,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园区内申请建立分站;鼓励暂未设立工作站但有开展博士后工作实际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与流动站设站单位共建创新实践基地;支持在博士后设站数量较多的地区或行业,建立机制灵活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

第九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局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初评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拟设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局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初评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拟设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创新实践基地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分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所属园区工作站初审,市人力资源局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分站申请设立条件与工作站相同。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申请单位应与流动站设站单位签订共建协议,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原则上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同时至少有1名博士后进站。允许同一单位与不同流动站设站单位共建创新实践基地。拟设基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专门的研发机构;

(二)与高校或科研院所有密切的产学研合作,能提出技术先进、有广阔前景的研究项目;

(三)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

第四章招收和管理

第十三条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要主动加强与流动站的交流合作,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工作站应联合流动站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我市有条件的设站单位积极吸引港澳台博士来莞开展博士后研究,或从优秀外籍博士和留学博士中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关于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招收博士后人员,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内容。

第十七条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的工作协议(涉及商业秘密的,应提交简约文本)、进站批复等材料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第十八条设站单位要充分发挥管理主体作用,切实做好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设站单位要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项目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应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

第二十条博士后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应予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五条退站的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