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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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2-18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财税〔2013〕74号)及现行
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称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
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汇总纳税范围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收派
服务。
二、关于预征率
分支机构
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自治区国税局、财政厅将根据企业经营和纳税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征率。
三、关于缴税方式
经商自治区财政厅,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收派
服务的
增值税,实行“分支机构按月就地预缴、总机构按季计算分摊、总分机构年终清算缴纳”的办法。
分支机构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及完成税款预缴工作,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在2014年以前单独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分支机构,应当单独申报缴纳应预缴的
增值税。
总机构应当依据《分支机构
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见附件1),按季汇总计算当期总分机构的应纳税额,再按所属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对季度实现的
增值税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所属企业在季度终了的次月12日前补交入库。
当期总分机构实现的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总分机构应补(退)税额=当期总分机构实现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预缴税额
当期总、分机构应补税额=当期总分机构应补税额×当期总、分机构应征
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总分机构应征
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如果当期总分机构应补(退)税额为负数的,则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季度合并计算。
年度终了30日内,总机构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年度清算应交
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
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
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
增值税的,在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
增值税时予以抵顶。分支机构预缴的
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
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2月15日前就地补缴入库。总机构将
增值税清算结果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除收派
服务以外的
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
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四、销项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收派
服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汇总的销售额和
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进项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收派
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
服务的进项税额。
与收派
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增值税时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直接用于收派
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各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提供速运
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六、纳税信息传递
内蒙古自治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传递单》,确保数据准确,表间关系核对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