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2005〕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 深府规〔2018〕7号)规定,全文废止,以后执行《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残联发〔2018〕3号)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 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属地征收管理办法,与社会保险费同时征收保障金。
第五条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征收公告。
(二)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和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