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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6〕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深发〔2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为兼顾申报单位与个人贡献,增设企业年度自主申报名额,按照企业在我市缴纳各项税费收入情况分档确定。全市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案根据年度奖金总规模和申报情况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创新、经贸信息、金融、物流、文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创新人才奖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经批准后发布;

  (二)组织奖励的申报和评审,编制年度奖励方案;

  (三)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绩效自评。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批复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二)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

  (三)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和年度奖励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经营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可申报创新人才奖:

  (一)属于我市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所在企业属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尚有年度自主申报名额的,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

  (五)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端专业人才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报的特殊高端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编制奖励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容。

  奖励申报指南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三条 符合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在每年第二季度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本年度创新人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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