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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7〕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黑政办发〔2019〕45号规定,继续保留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省农村教育条件,促进地区间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综〔2006〕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02项“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四条    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